(2017)晋05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晋林诉刘继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林,刘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457号原告:王晋林,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刘继明,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原告王晋林与被告刘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晋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晋林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