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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晋林诉刘继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林,刘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457号原告:王晋林,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刘继明,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原告王晋林与被告刘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晋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晋林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