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被执行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青年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以北京市政达五金厂名义认购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9.6万股归申请执行人莫某某所有。但被执行人(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以北京市政达五金厂名义认购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9.6万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莫某某所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