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卫宇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宇,赵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宇,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朝阳区三间房西里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宝明,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卫宇依据(2017)京010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宝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卫宇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6执5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