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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卫宇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宇,赵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宇,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朝阳区三间房西里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宝明,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卫宇依据(2017)京010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宝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卫宇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6执5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