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国良与费文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良,费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67-2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良,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费文彦,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担保人费晓亮,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担保人郭凤海,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担保人王佳平,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良与被执行人费文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于2015年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在同意按照该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并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