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剑光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剑光,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664号原告:唐剑光,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强,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原告唐剑光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剑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剑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剑光负担。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