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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路路、姚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路路,姚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路路,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姚伟,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路路、姚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豫13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孙路路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路路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路路自愿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路路撤回上诉。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 立审 判 员 刘 沛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