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方某、胡某与祝某继承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胡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33年5月28日出生,文盲,无业,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胡某与被执行人祝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祝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