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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方某、胡某与祝某继承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胡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33年5月28日出生,文盲,无业,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胡某与被执行人祝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祝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