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秀珍、倪玉信、倪岩与洪桂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倪玉信,倪岩,洪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申请执行人:倪玉信,男,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申请执行人:倪岩,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被执行人:洪桂斌,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本院在执行张秀珍、倪玉信、倪岩与洪桂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洪桂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秀珍、倪玉信、倪岩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6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洪桂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秀珍、倪玉信、倪岩、亦未能提供洪桂斌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洪桂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