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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任天荣滥发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刑初23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天荣,男,生于1977年3月20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天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天荣在大关县木杆镇向阳街上开了一家木材加工厂。2017年1月,被告人任天荣购买了大关县木杆镇黄家湾村民小组吴某1家和吴某2家的花楸树和栗子树共计80余株。2017年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任天荣在未办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王某1、李某1、杨某1、王某2、王某3对购买的共计立木材积为34.625立方米的70株花楸和锥栗子树进行了砍伐。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天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检尺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1、吴某2、黄某1、周某1、刘某1、王某1、李某1、王某3、王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任天荣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天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天荣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任天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天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天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二把、滥伐的立木材积为34.625立方米的木材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钟世友人民陪审员  李文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艾 夕书 记 员  侯坤兰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