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任宪義、温岭市大溪康源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宪義,温岭市大溪康源塑料制品厂,戴声康,陈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任宪義,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康源塑料制品厂负责人:戴声康,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被执行人:戴声康,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正娥,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任宪義与温岭市大溪康源塑料制品厂、戴声康、陈正娥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康源塑料制品厂、戴声康、陈正娥银行存款136792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