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峰诉被告杨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峰,杨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85号原告:高海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杨海兵,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峰诉被告杨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海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海峰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