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中良与辛洪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良,辛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良,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委托代理人:陈仁偲,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洪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仙人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中良与被执行人辛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黄中良曾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有琴(辛洪林妻子)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206.37元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