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6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德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德库,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13217-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5×××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