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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中段16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11005472162D。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文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曹镇乡湾里村虹昊门业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96601D。法定代表人徐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6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1、支付郭双林等人工资共计43730元;2、加付郭双林等人70%赔偿金306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6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依法足额支付陈国和工资2980元;马全志工资2430元;周新正工资3255元;张大海工资2010元;周清和工资2370元;陈新国工资1875元;王栓工资3325元;王明工资3050元;贾留山工资2300元;陈长海工资2900元;武新年工资765元;刘复深工资2150元;刘长安工资2300元;郭二锡工资4100元;郭双林工资4000元;梁根旺工资3920元。2、加付郭双林等16名工人70%赔偿金30611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6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金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郭双林等人工资43730元。二、准予强制执行加付郭双林等人70%赔偿金306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