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孝民与毛峰、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民,毛峰,陈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民与被执行人毛峰、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峰、陈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峰在山阳农商银行户垣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宏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