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刘彦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