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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当阳市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64号原告当阳市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80号。负责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桂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原告当阳市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当阳市育溪春江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当阳市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联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