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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苏恒磊与朱世功、冯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恒磊,朱世功,冯永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初734号原告:苏恒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系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被告:朱世功,男,1944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系昭苏县阿克达拉镇居民,住昭苏县。被告:冯永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系昭苏县村民,住昭苏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苏恒磊诉被告朱世功、冯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修复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恒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恒磊负担。审判员  何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伦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