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汝平、殷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汝平,殷旭东,夏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汝平,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殷旭东,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夏冬冬,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郭汝平、殷旭东与被执行人夏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夏冬冬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6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