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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志坚、郭艳花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刘志坚,郭艳花,太原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明启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9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负责人:李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坚,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申请人:郭艳花,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太原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巷65号院内东边一号库房。法定代表人:刘志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明启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1幢B座九层F号-1。法定代表人:冀若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坚、郭艳花、太原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明启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价值合计人民币1132030.7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坚、郭艳花、太原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明启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13203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