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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全武与周世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全武,周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全武,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周世斌,男,生于197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姚全武与周世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世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世斌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姚全武偿还借款43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申请执行费545元。但被执行人周世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1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世斌的存款或其他应收款2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周世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5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二、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姚全武须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姚全武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