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舒克雄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1号罪犯舒克雄,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7年1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克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0元。于2014年12月23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20日新疆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一刑执字第20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3年09月30日新疆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一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9个月;2015年05月24日新疆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一刑执字第158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0元不变,余刑至2018年09月29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舒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舒克雄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克雄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舒克雄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5年7月17日、2016年1月16日、2016年6月9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3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罚金100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舒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克雄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