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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范玉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范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3MB0R87614R。法定代表人戴建亮,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朝军,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范玉柱,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关于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事由: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位于顺义街(面粉厂街)以南、建设大街以北、秀兰水榭翰城小区以东、京广铁路以西。该区域房屋建成时间久远,设计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密集,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城市整体形象,居住环境需改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已列入邢台市年度城建计划。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2015年11月6日依法作出了《关于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的房产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打不成补偿协议,2016年3月2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对被申请人房屋的评估结果,依法作出了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关于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总额共计173779.5元,并要求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在15日内腾清房屋,将房产证、房屋钥匙交到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桥西区××大街××),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征收补偿决定已于当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2016年3月31日送达了被申请人,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现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均已届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情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以保证该区域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范玉柱因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行初1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3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2016)冀05行初105号行政裁定书。故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补偿决定没有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故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平代理审判员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天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