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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文峰区法院申请执行索喜红、王海松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峰法院,索喜红,王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文峰法院。被执行人索喜红。被执行人王海松本院执行的文峰区法院申请执行索喜红、王海松罚金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索喜红、王海松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孔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