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文峰区法院申请执行索喜红、王海松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峰法院,索喜红,王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文峰法院。被执行人索喜红。被执行人王海松本院执行的文峰区法院申请执行索喜红、王海松罚金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索喜红、王海松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孔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