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中印印刷物资经销商行与陕西欧德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中印印刷物资经销商行,陕西欧德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265号原告:宝鸡市中印印刷物资经销商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车站广场中平13号。法定代表人:郭维君,总经理。被告:陕西欧德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罗家店村建筑陶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益巧,总经理。原告宝鸡市中印印刷物资经销商行与被告陕西欧德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杨银科人民陪审员 刘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