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道明与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明,罗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明,男,生于1946年8月8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罗建洪,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李道明申请执行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建洪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道明借款100000元、垫付诉讼费用499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建洪所欠申请执行人李道明前述债务,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7万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道明自愿放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李道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60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