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686号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桂侨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1026-0。法定代表人:方向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中山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59892671-2。法定代表人:黎相坤。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410元,减半收取计30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小欢陈婉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