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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明,王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梁洪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与念,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晓明,男,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丽琼,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晓明、王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物业服务费滞纳金5593.3元,公共能耗费1829.5元及仲裁费10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5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桂仲案字第8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梁建平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