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学新与李国伟、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新,李国伟,段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26号原告:张学新,男,汉族,1956年3月5日生,住武陟县。被告:李国伟,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住武陟县。被告:段春霞,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生,住武陟县。原告张学新诉被告李国伟、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新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