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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淑琼、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琼,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琼,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聚星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吴云川,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淑琼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闽泉洛劳仲案[2016]0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淑琼因被执行人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工资款10436元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