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201号原告:龙某,女,苗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田某,男,苗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宗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