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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丹与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丹,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9号申请执行人:潘丹,住址:湖北省黄冈��黄谢谢区。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相光。潘丹申请执行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前履行支付欠工资款7072元给潘丹的义务。由于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潘丹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财产被多案查封,已停业,由于该财产目前正在被本院的其他案件拍卖处置中,已申请参与分配。又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目前的客观情形,又由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9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丹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东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