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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桥武、何芳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桥武,何芳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桥武,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芳日,男,1979年8月lO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再审申请人李桥武因与被申请人何芳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8月9日送达给再审申请人李桥武本人签收,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间截止到2017年2月23日。再审申请人李桥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桥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强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东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