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商东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商东霞,李纪国,赵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2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商东霞。被执行人:李纪国。被执行人:赵美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