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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商东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商东霞,李纪国,赵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2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商东霞。被执行人:李纪国。被执行人:赵美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