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新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新中,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新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新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新中酒后驾驶闽E×××××号轻型��车从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往下洋镇方向行驶,途径下平线26KM+300M路段,先碰撞行人沈某,后又碰撞路左外的路灯,造成行人沈某当场死亡和闽F×××××号轻型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沈新中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新中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01mg/100ml。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新中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沈新中与被害人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沈新中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沈新中持有Cl型机动车��驶证,具有驾驶轻型货车的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新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新中的供述与辩解,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6]病检字第B0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的[2016]醇检字第2635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沈新中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沈新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新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新中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新中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新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新中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新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芳人民陪审员 胡春红人民陪审员 江 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罗玉婷书 记 员 张世椿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四百九十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