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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玉全、王国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全,王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64号申请人:白玉全,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王国亮,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白玉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亮所有的位于黄骅市金都庄园3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白玉全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玉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亮所有的位于黄骅市金都庄园3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