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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发年、刘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发年,刘有林,刘有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郭发年,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刘有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刘有君,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1-2栋,组织机构代码74676891-3。负责人:龙宏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发年、刘有林、刘有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