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定远县炉桥镇城北大酒店、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炉桥镇城北大酒店,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城北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康乐社区康乐路。负责人:李仁陆,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法定代表人:李仁喜,该村副主任(主持工作)。本院在执行定远县炉桥镇城北大酒店与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6482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