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英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英,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英,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会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桂英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