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双印与魏楠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印,魏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杨双印,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楠楠,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双印与被执行人魏楠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楠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