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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周红梅、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周红梅,希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764号原告:张凤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周红梅,女,蒙古族。被告:希如,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凤英诉被告周红梅、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凤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周红梅下落不明,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5元减半收取793.75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葆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