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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龙雏、济阳县回河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龙雏,济阳县回河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龙雏,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阳县回河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回河镇南陈村。法定代表人:王和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龙雏因与被申请人济阳县回河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109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龙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王 琛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