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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蒙剑与孙志红、赵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剑,孙志红,赵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蒙剑,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伟,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志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赵春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蒙剑与孙志红、赵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孙志红、赵春燕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赵春燕名下的住房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