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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内燃机配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内燃机配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魏福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闫守成,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内燃机配件中心。法定代表人:阎利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内燃机配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八套已抵押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