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志远与闫志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远,闫志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065号原告:肖志远,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志斗,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肖志远和被告闫志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肖志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志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