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6民督44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ngya.hy@alibaba-inc.com,手机号码1314840****。法定代表人:俞胜法,经理。被申请人:王盟,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王盟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5012016012600924310S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消费,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1.9%计算。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王盟发放贷款352元。截止2017年6月7日,被申请人王盟尚欠贷款本金320元、利息21.30元、逾期利息62.20元。经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催告,被申请人王盟未还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催收记录、合同、账单、账务明细、支付宝实名认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求被申请人王盟给付贷款本息合计403.50元及后续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王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403.50元(自2017年6月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9%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费17元,由王盟承担。王盟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惠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