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与吴雪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吴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21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号。经营者:孙爱钗,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该商行职员。被执行人:吴雪琴,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与吴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货款85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吴雪琴负担。因被执行人吴雪琴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藕渠太平街金枫家园9幢408房屋(房地号××),该房产系安置房屋,处置不宜。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雪琴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服装城港回线业商行86165元,具体支付方式:于2017年6月27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6165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上述款项全部付清后,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就本案全部了解,今后就本案别无纠葛。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92元由被执行人吴雪琴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吴雪琴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