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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庆海与被执行人赵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庆海,赵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薛庆海,男,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又新,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薛庆海与被执行人赵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