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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严卓琴、张颖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女,1983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2013年11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赖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严某的相关犯罪事实:1、2016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严某容留被告人张某、杜某、曾某、黄某、“婷婷”(后四人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一品6座903自己的住所内吸食k粉。2、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严某容留张某、杜某、曾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一品6座903内吸食k粉和开心水。3、2016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严某容留张某、杜某、曾某、黄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一品6座903内吸食k粉。4、2016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严某容留张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一品6座903内吸食k粉,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扣押的k粉含有氯胺酮成分。二、被告人张某的相关犯罪事实:1、2016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容留曾某、严某、杜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张学村129号自己的家中吸食k粉。2、2016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容留严某、杜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张学村129号自己的家里吸食k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严某、张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杜某、曾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号码登记身份情况,通话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照片,物证指认照片,手机图片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张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将涉案扣押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涉案扣押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