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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超与齐克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齐克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74号原告李超,男,199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克东,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齐克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克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克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延君 来源:百度“”